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办案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提高律师办案责任心,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本所良好的信誉和律师社会形象,使办案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经本所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受理的经济、民事、刑事、行政、涉外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第三章 立案受理
3.1 各类案件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原则,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费。
3.2 律师为当事人代理案件,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经主任批准后,方可与当事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3.3 律师代理案件应当与委托的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加盖双方印章(或)和签字,并由委托人出具下列材料:
3.3.1授权委托书;
3.3.2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4 律师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应按照规定进行案件风险告知,出示书面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署。
第四章 收费
4.1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减价收费、压价竞争。
4.2 律师实行先收费后办案的原则。
4.3对于个别重大疑难案件经主任批准,在商得委托人同意后,可以实行风险收费。
4.4 涉外案件除按国家收费标准收费外,另可参照标准收费。
4.5 对于个别当事人因特殊困难,确实无力支付或支付的代理费低于收费标准下线50%的,可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书面批准后,可以缓交、免交未交部分的律师代理费。
4.6委托人交付案件代理费,一律由出纳会计收取,并向当事人出具法定收费凭证。
4.7 律师对于应收而未收的案件代理费,应及时催收。会计应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建立案件代理费台账,督促承办律师催收。
第五章 案件办理
5.1 律师办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文明、礼貌,尊重审判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
5.2律师代理案件应当主动向委托人调取有关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委托人不愿提供的,应当向其说明利害关系,其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代理律师应当在法律规定和律师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的调查取证,必要时,提请审判人员取证。
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应当由两人进行,不得胁迫收买证人作证。
5.3 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会见在押的被告人时,严格禁止随带家属和亲戚朋友会见,禁止代被告传递物品和信件。
5.4 代理律师不得作伪证,对于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应当认真审查,辨别真伪,发现虚假证据,应当及时向提供证据的人指出,并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引用该虚假证据。
5.5 律师对于收集到的证据应当妥善保管,并注意保密,不得丢失、毁弃。
5.6 承办律师应当针对案件纠纷的焦点,认真审查证据,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撰写代理意见和辩护词。
5.7承办律师必须按时出庭代理诉讼,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告知主任,并提前请示承办的审判人员、仲裁人员,尽可能的推迟开庭时间,不得无故不出庭。
5.8承办律师出庭时,应当遵守法庭秩序,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充分发挥庭审中每个阶段的作用。庭审结束后,判决前应当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第六章 办案质量考核与投诉、监督
6.1 严格进行案件的质量考核,除以下规定外,依照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考核制度执行。
6.1.1要依法认真、及时地履行职责,尽职尽责,无失职、渎职行为;不敷衍推诿,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6.1.2 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不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及时向法院及仲裁机构提交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
6.1.3委托代理手续完备齐全,案件证据材料、法律文书齐全。
6.1.4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要求,不泄露秘密。
6.1.5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
6.1.6 案件卷宗归档及时,符合规范要求。
6.2 加强办案质量的监督。
6.2.1当事人有权对委托本所律师代理的案件进行投诉,也可以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投诉。
6.2.2 本所律师承办的案件,主任和其他律师均可相互监督。
6.2.3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有关司法机关有权对本所律师承办的案件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
6.3本所每年底对所办案件进行集中检查一次,分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6.4 对于委托的当事人投诉及有关机关的监督意见,由主任接待,并组织有关人员查证核实,确有问题的,按有关处理。
6.5 律师应按照规定进行订卷和归档。
6.5.1 律师不得丢弃和私自保存已办结的案件卷宗。
6.5.2 案件办理终结后,承办律师应当按照规定装卷。
6.5.3 案件卷宗由承办律师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集中保管。
6.5.4 案件卷宗保管期限为长期。具体保管按照规定执行。
6.5.5归档后的案件卷宗,本所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本所负责人同意,不得查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司法机关需要查阅、调取的除外。
第七章 奖惩
7.1严格案件考核奖惩制度。除以下规定外,依照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考核制度执行。
7.2对律师办案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与批评教育、惩罚结合的原则。
7.2.1对于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律师,经律师会议讨论可发放一定数额的年终奖金,具体数额根据本所年终效益决定,可同时给予表扬。
7.2.2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和律师,经律师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扣发资金或扣发工资。
7.2.3 由于律师过错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从扣发的本人奖金和工资中赔偿。
7.2.4 对于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规定报省司法厅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8.1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8.2本办法经全体律师讨论并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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