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宪法百年变局的挑战与回应
一、宪法下的百年大变局
从宪法学视角看,百年大变局就是指,自1918 年以来构建的世界宪法秩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即百年大变局是以宪法为基础构建的,宪法为百年来的人类文明秩序提供了坚实的规范基础。在人类文明史上,每一个百年都会出现一次深刻的社会变革,给人类生活带来各种不确定性“变” 与“不变” 的相互关系伴随着文明秩序的演变过程。2018年既是第次一世界大战结束100周年,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一苏俄宪法一颁布100周年。在迈入新的一百年的历史进程中,人类本应在和平、反思与合作中共同规划人类未来的一百年,为人类文明勾画新的前景,但是,自2018 年以来,中美关系进入多事之秋,国际秩序的不稳定使世界前景并不明朗。同时,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流行,加速了百年大变局,凸显了全球领导力与权力格局的变化。
同时,科技发展带来的信息文明引发了社会共识与人的主体性的缺失,导致了人类社会深层次的价值冲突。这些变化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集中体现于宪法秩序、宪法共识以及宪法学范式的变化,这客观上要求我们加快宪法学知识体系的转型。
二、百年大变局对中国宪法理论的挑战
在百年大变局之下,新冠肺炎疫情向我们提出了许多新的权利问题。如国家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负有何种保护义务?国家权力在公共危机中应如何得到有效规范?疫情防御、控制措施与公民自由如何得到协调?如何反思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国家的保护能力与人的尊严与隐私权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如何思考社会不平等问题与社会正义问题?如何看待人类对科技的盲目崇拜与对自身生活方式的坚守?如何看待乃至反思宪法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预防性保护之价值?另外,在基本权利价值位阶上,实践性命题不断挑战着传统的基本权利的价值性命题。生命权与其他基本权利之间是否存在价值位阶?传统的基本权利衡量基准是否合理?在新的实践背景下,国家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之保护义务的优先性应得到有效保障。我们必须承认,面对大量实践问题,传统的宪法学知识体系是有缺陷的,其不仅缺乏体系化,而且缺乏充分的解释力。对此,我们需要反思,并更新认知。
如前所述,百年大变局对各国的宪法学发展带来了新挑战,各国宪法学范式正经历新的调整。对中国宪法学来说,最大的挑战在于,准确把握宪法学的历史方位,以使宪法学回归中国历史与现实,强化其实践性功能。历史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对国外宪法学的步步仿效会导致中国宪法学说自身主体性的不足,而以国外的宪法学说来解释中国的宪法实践,往往力有未逮,会导致中国宪法对社会现实的阐释力遭到削弱。另外,在百年大变局之下,传统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局限性是十分明显的。比如,宪法学知识体系缺乏内在的逻辑性,基础理论研究比较薄弱,在宪法学研究中,学术界对本土学术资源的挖掘不够深入,对实践问题的学.术解释力不强,体系化、精细化的研究不足,在研究方法上,缺乏对综合化研究方法的运用,注重定性分析方法,轻视定量分析方法,宪法学专业化程度不高,宪法学研究范式对宪法实践的回应能力与对宪法学术话语的塑造能力有待提高。
三、百年大变局之下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回应
(一) 坚守宪法学的人文精神
关于人类生命的社会共识是宪法学必须坚持的基本主张与立场。生命权是平等的,关于生命权的价值与文化的共识是百年大变局之下的最重要话题。在对于生命权的认识上,宪法学应摒弃价值相对主义,保持生命权至上的哲学。对此,尽管不同国家的宪法学体现了不同的文化与哲学,形成了不同的学术主张,但人类社会应维护人类文明的基本价值共识。比如,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生命权的优先性应是宪法学所秉持的核心立场。这是因为,生命权预防性功能是后疫情时代宪法学新的知识增长点。预防主义宪法学有助于提前引领和有效规划人类文明秩序,降低社会风险,从事后控制危险转向事先预防风险,并更新传统的基本权利冲突理论。
面对百年大变局给世界法治体系带来的挑战,我们需要树立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法治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法治要“固根本”,即强调法治的功能在于基本社会行动框架的建立和秩序的构建,法治要“利长远”,即强调法治不是简单地总结过去的经验,解决已发生的争议,而是要确保长治久安,法治要“稳预期”,即强调法治要对社会运行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进行充分把控和预测,形成稳定的社会运行机制,用法治来事先安排规则,引领社会活动。上述法治的三个保障作用是有机统一的。我们需要以预防主义法治观回应各种风险,通过事先规划来预防可能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的潜在风险因素。法治观的更新必然影响包括宪法学在内的法学知识体系的调整。因此,应积极回应预防主义法治转型的要求,强化宪法学的稳预期功能。
通过新冠肺炎疫情,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宪法制度具有稳预期功能以及在理念与范式上的优势。在疫情严重时,能否采取较严格的限制措施?实际上,通过合理限制--些权利与自由,可以有效地保护社会群体的生命权,故应寻求生命权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合理平衡。从生命权优先的角度看,基于预防性功能,合理限制个人的某些自由是必要的,这种预防性宪法功能更有利于维护共同体的价值,保持宪法作为共同体基础秩序的本色,使人们保持对共同体生活的合理期待。
(二)回应信息文明的宪法学
科技的发展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一方面, 科技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更强的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另一方面,科技的发展因其自身的不确定性,给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潜在风险。近几十年来,生物技术、互联网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等的迅猛发展,对人的隐私和尊严造成了侵害,甚至有可能使人类面临重新定义“人”的挑战,深刻影响着人类的社会关系。宪法是一个国家共同体的基本共识,是以维护人的尊严为根本宗旨的、承载着一个共同体的基本价值体系的基础性规范。鉴于科技发展对现有宪法秩序可能产生的挑战,我们需要在宪法上对科技发展予以回应。比如,在信息文明时代,应该树立什么样的宪法理性?在应对科技的负面影响时,宪法学内在的学术逻辑是什么?诸如此类的问题,均需要宪法予以回应。
因此,宪法学应着眼于科技与宪法之间关系的内在原理,为认识和解决具体形态的科技问题提供宪法学支撑。
(三)积极回应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学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新理论概括,其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丰富了人类政治文明的内涵,为后疫情时代的世界民主发展作出了原创性贡献。首先,应从宪法学视角客观分析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实践中面临的新挑战与新问题。比如,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过程中,仍存在民主质量不高,议决、执行能力不强等问题: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各个要素之间衔接不畅,制度合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全过程人民民 主的发展过程中,防范社会风险的意识和水平仍需要进一步提升。 另外,在世界民主理论发展过程中,我们还不能掌握民主话语的主导权,在国际学术体系中的影响力仍需提高。因此,为了增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可持续性发展,扩大国际话语权,我们需要充分发挥宪法学的作用,构建具有开放性、解释力的宪法学话语体系。
其次,应将生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提炼成宪法学范畴,更新宪法学范式,使中国宪法学真正面向人民民主的伟大实践。比如,宪法学要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主体的发展观。选举民主是整个国家权力运行链条中的重要基础和重要环节,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上的民主不仅保障公民的选举权,而且依法保障选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国家权力运行的全链条,均强调人民民主。
再次,应以高质量民主为发展目标,构建具有实效性与实践性的宪法学知识体系。高质量民主意味着要通过制度设计,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涵式发展,使民主成为实质性的治理形式,强化民主的可治理性功能,建立协同推进的、有机统一的系统。
总之,民主的全球治理是民主法治化保障的重要内容,要通过法治话语扩大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传统民主的基本范式只是西方经验的学理化,虽然在历史上曾起到过进步作用,但在百年大变局中,其已充分暴露无法克服的缺陷。基于民主在中国的丰富实践,我们需要将中国民主实践提炼成标志性的概念与创新性的学术话语,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学理化、体系化,通过形象化、具体化的表达方式,增强当代中国民主观的吸引力与感染力,并以有效的国际传播形式向国际社会宣传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涵与时代精神。
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
孙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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